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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灣資管通訊
教育部「大學辨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」
退費原則 $
一、
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退學者,應依下列標準退費:
1.
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。
2.
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
3.
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還。
二、
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,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各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連絡人:吳助理 Tel:07-525-2000 ex4702 E-mail:wchin@mis.nsysu.edu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