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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「大學辨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」

退費原則 $

一、

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退學者,應依下列標準退費:

1.

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。

2.

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

3.

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還。

二、

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,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各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
 

連絡人:吳助理    Tel:07-525-2000 ex4702    E-mail:wchin@mis.nsysu.edu.tw